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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三章 原来如此(第2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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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秋池知道,叫那小丫鬟核实解绳索的情况肯定是不合适的,会引起别人的怀疑,还是自己先查一查。

杨秋池拿起那段白绸子仔细观看,上面有一些血痕和血指纹。

杨秋池心中一动,如果是红绫自己反绑自己,一定会在白绸子上留下指纹,也就是说,白绸子上的血指纹应该就是红绫的。

这种血指纹很容易提取,直接用透明胶带粘取就可以了。

提取了上面的指纹,对比证明果然是红绫的

杨秋池迈步就要出去让红绫说出真相,可他刚迈出了一步,就站住了,不对,自己记忆地是现代的刑法规定,谁知道古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,是不是也规定杀死强奸犯不负刑事责任呢?如果要负刑事责任,那自己这一说出来,不就把红绫给害了吗?

杨秋池搞不懂了,还是先问问再说,问谁呢?金师爷?这老狐狸一定会怀疑自己问这问题的用意,或许就会怀疑到这案子上去,不行,不能莽撞,要先毁掉现场证据,把这案子坐成铁案后再说。只有这样,就算明朝法律规定杀死强奸犯也要负刑事责任,就算金师爷或者其他人怀疑是红绫干的,这案子也查不清了,红绫才不会被牵连。

三思而后行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地重要性了。

杨秋池做对了,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地广泛,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。

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,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,《大明律仅仅在“杀死奸夫”一节中规定的“凡妻妾与人奸通、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、登时杀死者、勿论。”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权利,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。

既然红绫伪造了自己被捆,那门闩上的血指纹也应该是她的,因为三人当晚在房间里的时候是闩上门的,而红绫要编的故事是小少爷和老爷去而复返,所以,门就应该是开着的,因此,红绫杀完人之后,去把门打开了,这样就把血手印留在了门阕上。

杨秋池提取了门闩上的指纹一对比,果然不出所料,是红绫的。

看来,红绫还真是遇变不惊,十分的冷静,很懂得怎么保护自己。

《大明律》在“犯奸”一节中,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。反而强调“强奸者、妇女不坐。”,也就是说,如果妇女被人强奸,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,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,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地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。

所以,在明朝,强奸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、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声洁,却不能用杀死强奸犯来保护自己。这种权利是属于朝廷官府的,是公权力,不允许私人行使。红绫杀死李员外父子他们三个,在明朝仍然要负刑事责任,虽然不会比照杀人犯处理,却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。

红绫这样做显然已经预知了自己行为的后果,所以,她选择了伪造现场。这一招是很聪明的,在明朝侦破手段很落后的情况下,也是很有效的。

杨秋池冷静下来之后,第二个问题就出现了,红绫是怎么杀死三个个大男人的?首先,她双手反绑,怎么杀人?

很可能红绫自己伪装了被人反绑,如果是这样,那反绑的情况肯定会有破绽,可能是做一个比较松的套,把手钻进去,等小丫鬟帮她解绳索的时候,只要稍稍用力往外蹦紧,不仔细是看不出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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