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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章 李鸿章 的不安(第2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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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后,女子缠足的事儿,朝廷基本不管汉人了,只是盯着旗下女子,这一次,也是如此。

但是,这一次,似乎有些不寻常的地方。

上谕的口吻,极其严厉,具体的处置,则更甚了:在旗女子有缠足者,指定日期“放足”,过期不行,一,父兄有官职者一律免官;二,不论官民,举家出旗;同治五年后出生之在旗女子,若不遵禁令,偷偷缠足,一经发现,一例办理,即:父兄有职者免官;不论官民,举家出旗。

杀气腾腾,较之康熙三年的故例,犹有过之。

康熙三年的法例,没有要求“放足”,没有不由分说的“免官”,更没有威胁“举家出旗”。

严禁旗人女子缠足。

朝廷发布命令,禁止女子缠足,这并不是第一次。

入关前,太宗就曾下令,禁止仿效关内女子缠足陋习。

入关后,顺治二年,朝廷正式下诏,不分旗、汉,严禁女子缠足。

之后,朝廷多次禁令,不许女子缠足。

当然,康熙三年的法例,是“旗汉一体,不分畛域”,这一次,仅仅是针对旗人的。

按理说,李鸿章身为汉员,对这道上谕,可以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。可是,他是极敏锐的人,总觉得,朝廷这一次的处置,狠辣得有点出格,呃,这里边,有没有……“杀鸡骇猴”、“敲山震虎”的意思?

就是说,接下来,有没有可能,由旗而汉,像顺治二年、康熙三年那样,再次“不分畛域”,禁止缠足?

如是,自己又该秉持一个什么样的立场?

其中,以康熙三年诏定法例最为严厉:康熙元年之前出生女子,缠足不再追究,元年以后生女,严禁缠足。违者,其父有官职者交吏、兵二部处置,系平民则交刑部,痛责四十大板,处十年流刑。家主有失察者,枷号一月,责四十板;官员失察者,交部议处。

可是,法例虽然严厉,却得不到认真的执行。汉人士绅,更是明里暗里,一边倒地反对。

康熙七年,左都御史王熙上奏,认为康熙三年的规定,严苛过甚,刁民诬攀妄举,牵连无辜,请“驰缠足之禁”。

此的满洲贵族,也觉得汉人女子缠足,并不会对满洲人的统治造成什么不良影响,你们既然爱跟自己过不去,我们也不必狗拿耗子,唱黑脸得罪人,就随你们去吧。

于是,“裹足自此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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